【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2017年水利发展资金建设项目施工队伍选择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1 发布时间:2017-07-10 16:22:14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2017年水利发展资金建设项目施工队伍选择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7〕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2017年水利发展资金建设项目施工队伍选择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日


泸县2017年水利发展资金建设项目
施工队伍选择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泸县2017年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工作要求,参照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工作特点,结合我县实际,针对水利发展资金项目选择专业队伍施工的工程,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确需选择专业队伍的工程,应满足三个条件,即:工程建设技术要求高、受益群众自行建设施工难度大、经受益区群众“一事一议”确定。

第三条  施工队伍的选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 “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为前提,实行施工队伍准入制度。参与我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泸州市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资质不低于(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三)五年内有参与泸州市范围内1个及以上小农水项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高效节水项目、水利产改项目的施工业绩;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有1个及以上小农水项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高效节水项目、水利产改项目管理经验,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五)资金实力强,具备全额垫资建设的经济实力;

(六)近3年无限制投标情形。

第四条  项目村通过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工程建设内容、施工单位资格条件、报名所需资料及证件、报名地点、报名时间、随机抽取时间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第五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名参与1—5个项目村的随机抽取。

第六条  各镇(街道)要成立纪委(纪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监督组,县财政局和县水务局组成的指导组。各项目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应在监督组、指导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对报名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项目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在监督组、指导组的监督和指导下,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项目村村民委员会应将抽取结果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被抽中的施工单位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七日内与项目村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单价以挂网公告的为准。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备案。
被抽中的施工单位明示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将取消其中选资格。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若不按照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作业,或施工进度缓慢,或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消极怠工、停工,或转包、非法分包,存在以上情形且拒不执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终止施工合同。合同终止后,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只就已建成的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在通过县级验收后将合格工程总价款的80%(若有预付款,含预付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已建成合格工程总价款的20%、不合格工程及未完工程价款不再支付。合同终止后,该项目村未完工程按前款规定重新抽选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被取消中选资格的、或被终止合同的施工单位,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通报,并自通报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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