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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1 发布时间:2017-07-10 15:33:25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7〕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2.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2.3.2应急督导组

2.3.3事件评估组

2.3.4宣传报道组

2.4 应急专家组

2.5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

3.1 日常监测

3.2 应急监测

4. 预警等级与启动程序

4.1预警等级与发布方式

4.2预警启动程序

4.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措施

5.1.1区域Ⅳ级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5.1.2区域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5.1.3区域Ⅱ级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5.1.4区域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5.1.5 补充说明

5.2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5.2.1报告责任单位

5.2.2报告时限

5.2.3事件通报

5.3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5.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6.信息公开

7.总结评估

8.经费保障

9.应急培训和演练

10.奖惩

10.1表扬

10.2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11.2其他要求

11.3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控制、消除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的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科学预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共同组成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目督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科知局、县人社局、县农林局、县市场质量监管局、县文体新广局、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中国电信泸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泸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泸县分公司。

2.2 工作职责

2.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3)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4)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有关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我县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县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导各镇(街道)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县气象局: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县环保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目督办:配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4)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并加强监管;完善落实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6)县科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7)县人社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8)县农林局:组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应用,开展秸秆禁烧区划定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9)县市场质量监管局:配合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定工作;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负责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煤炭的销售监管。

(10)县文体新广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1)县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2)县商务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13)县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4)县卫计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镇(街道)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5)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组织、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全县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6)县教育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临时停课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17)县公安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

(18)县财政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19)县住建局:组织落实县城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

(20)县城管局:组织落实环卫管理措施,督促各镇(街道)加强对建筑弃土消纳场、生活垃圾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占道烧烤。

(21)县交通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调整道路施工安排;积极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船)的全面普及。

(22)县水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堆场规范设置。

(23)县安监局(县煤管局):协调煤炭调度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同比削减煤炭县内销售30%以上。

(24)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5)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26)中国电信泸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泸县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泸县分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

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制订和实施限产停产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并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处置演练。

2.3应急工作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监测预警组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监测预警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2应急督导组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

2.3.3事件评估组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县环保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应急专家组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组成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应牵头成立相应的镇、园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并具体落实本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监测

3.1日常监测

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预警等级与启动程序

4.1预警等级与发布方式

按重污染天气污染的严重性、发展趋势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等级划分为区域Ⅳ级预警、区域Ⅲ级预警、区域Ⅱ级预警、区域Ⅰ级预警,预警颜色对应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区域Ⅰ级为最高级别。

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在县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预警公告。

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在县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预警公告。

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时将持续1天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公告。

4.2预警启动程序

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Ⅳ级蓝色预警公告。

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Ⅲ级黄色预警公告,同时通知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时将持续1天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提请启动Ⅱ级橙色预警响应,经县政府批准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公告,同时通知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提请启动Ⅰ级红色预警响应,经县政府批准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Ⅰ级红色预警公告,同时通知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4.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AQI或气象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经预测,预警区域低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且预计24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公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措施

5.1.1Ⅳ级蓝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尽可能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5.1.2 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县教育局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3)县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执行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1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城市中心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遮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城市中心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5)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查处力度,对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查扣行驶证,复检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6)加大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的巡查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7)停止城市中心城区河道采砂和转运作业。(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局)

4.其他措施

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5.1.3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县教育局协调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3)县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城市中心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遮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城市中心城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城市中心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城市中心城区建筑弃土消纳场停止接收弃土,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5)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6)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限制城市中心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城市中心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查处力度,对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查扣行驶证,复检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7)加大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的巡查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8)停止城市中心城区河道采砂和转运作业。(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局)

4.其他措施

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5.1.4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

(2)县教育局协调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临时停课。

(3)县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7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城市中心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遮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城市中心城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城市中心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建筑弃土消纳场停止接收弃土,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5)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6)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限制中心城区5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城市中心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查处力度,对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查扣行驶证,复检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7)加大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的巡查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8)停止城市中心城区河道采砂和转运作业。(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局)

4.其他措施

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5.1.5 补充说明

春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中心城区范围主要指城区九曲河、濑溪河围合区域,城东至山水文苑、河滨一号、安置小区;城西至彩虹桥;城北至北大桥;城南至龙城御庭小区。

5.2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5.2.1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2.2报告时限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预警后1小时,将预警启动上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5.2.3事件通报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通报事件情况,视情况向毗邻的县(市、区)通报。

5.3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县级部门对各镇(街道)要加强指导、督促。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应急处置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5.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重污染天气区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环保和气象部门对未来24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或授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信息公开

县环保局每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城区各监测点位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以便群众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或授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7.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8.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预警发布、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经费保障。

9.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10.奖惩

10.1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城县大气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城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为同样定义,本预案按要求统一使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

空气质量等级: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区间范围规定相应的空气质量等级:优(0-50),良(51-100),轻度污染(101-150),中度污染(151-200),重度污染(201-300)和严重污染(>300)。

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1.2其他要求

根据本预案要求,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订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落实信息联络员,细化切实可行的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本预案发布20天内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重点涉气污染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方案,在本预案发布20天内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1.3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组织修订,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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