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2〕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建房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农村建房管理,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对节约和保护土地,坚守耕地红线不动摇,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县农村部分地方违法建房愈演愈烈,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刻不容缓。各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建房管理作为当前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要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建房审批程序
(一)抓紧编制完善相关规划。各镇要在《泸县县域新村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尽快组织编制以镇为单位的新村建设规划,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新村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各镇要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调整确定村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执行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民移地新建后,原宅基地必须复垦还耕。
(二)依法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村建设规划和全县农房建设风貌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规划审批。
1、依法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依法办理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依法办理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依法办理乡、村规划区外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规划区外不得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要求审批。
5、明确时限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建设,均需取得建设用地许可,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1、依法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的用地审批。用地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占地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办理程序。
(1)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农村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由建房户的户主向本村民小组或本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村民小组或本村张榜公示7天。
(2)审核申请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将建房申请报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国土资源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核。
(3)批准建设用地。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后,须申请开工许可,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1、村民住宅建设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条件和选址定点审查,并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出具批准开工文件。
2、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并出具批准开工文件。
(二)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或个人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在工程开工时,将安全责任书与施工合同一并报批准批准开工的机关备案。批准开工的机关要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职责进行监管。
(三)加强农村建房执法监督检查。农村建房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予以查处。严禁不按规划、不经批准擅自建房。各镇要按照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将违法违章建设上报县国土、建设等部门,并按管理权限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违法施工行为予以查处。
(四)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备案。农村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农村建设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报送批准开工机关备案。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四、进一步加强建房技术服务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技术服务。加强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和建筑工匠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推广《泸县新农村建房设计图集》,加强农房建设基础、房屋结构等重点部位质量安全巡查,严把规划选址关、设计关、承建人资质关、地基结构质量及安全措施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农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
泸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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