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3〕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泸县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泸县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经费项目任务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2012年度拟下达我县第二批搬迁户数20户,搬迁安置补助经费已到位。为尽快实施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完成时间
我县2013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涉及云龙、云锦等7个镇,共16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安置住户20户。因第一批已报23户,因此本次只报17户(见附件2)。搬迁工作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搬迁安置原则
(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地质灾害区划调查结果,按照受灾害威胁的轻重缓急程度,分年度制定我县避险搬迁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属地管理。搬迁安置工作以镇为单位,由搬迁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谁诱发,谁治理。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避险搬迁安置以受隐患威胁住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因采矿或其他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由诱发灾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搬迁安置费用。
三、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组织实施
(一)制定避险搬迁安置方案。我县分别于2006年、2010年、2012年开展了地质灾害调查,完成了《泸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泸县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分散农户避险搬迁规划报告》。根据区划成果和隐患排查情况,编制年度“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新宅基地选址。选址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准;
2.符合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公路、产业发展等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3.符合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等灾害危险区,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4.尽量在本社调剂土地,方便生产和生活;尽量纳入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三)搬迁安置方案公示。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搬迁户家庭状况、搬迁地点、用地地类、用地面积、房屋结构、搬迁时间、补助金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 搬迁过程监督检查。在实施搬迁过程中,镇人民政府应派人检查督促,解决好搬迁中的问题,确保搬迁户在要求时间内迁离危险区域。对个别列入搬迁规划,本人不愿搬迁的,应责成本人向镇人民政府呈交责任自担的书面申明。但在汛期、地质灾害易发期或该区域已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为确保住户人身安全,应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之规定,将其强制迁入临时避险点,直至渡过危险期。
(五)检查验收、兑现搬迁补助经费。搬迁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财政等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逐户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直接将搬迁补助款发放给搬迁户。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07〕50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川财投〔2011〕34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省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川财投〔2011〕329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第四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省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川财投〔2012〕384号规定,由财政给予搬迁户搬迁补助,标准为一般农户16000元/户,贫困户19000元/户,其中省财政补助一般农户13000元/户,贫困户16000元/户,县财政补助3000元/户。
补助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和“县级报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对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杜作文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泸县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负责协调和统筹解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中的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未完成搬迁安置工作,或因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强化协作,加强监督。县国土、财政、民政、城住建、扶贫、应急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为避险搬迁安置做好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规及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泸县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
2.泸县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明细表
附件1:
泸县2012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杜作文(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邝小波(县政府办副主任、扶贫办主任)
王 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吴雪红(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玉兰(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 刚(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陈志学(县住建局副局长)
胡洪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田德宏(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徐启良(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胡洪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190943。
附件2:
泸县2012年第二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明细表
序号 | 统一编号 | 灾害点名称 | 行政位置 | 搬迁居民 | 备注 | |||
镇 | 村 | 组 | 搬迁户 | 搬迁 人数 | ||||
1 | LX224 | 火烧坡滑坡 | 云龙 | 龙河 | 1 | 张洪全 | 3 | |
2 | LX283 | 火烧坡滑坡 | 云龙 | 龙河 | 1 | 胡怀芬 | 2 | |
3 | LX257 | 观音坳泥石流 | 太伏 | 青桥 | 6 | 李福杰 | 4 | |
4 | LX257 | 观音坳泥石流 | 太伏 | 青桥 | 6 | 李昌海 | 2 | |
5 | LX074 | 瓦草湾滑坡 | 云锦 | 板桥 | 5 | 陈志友 | 2 | |
6 | LX070 | 白杨湾滑坡 | 百和 | 朱巷 | 9 | 李福彬 | 5 | |
7 | LX070 | 白杨湾滑坡 | 百和 | 朱巷 | 9 | 郑栋良 | 5 | |
8 | LX105 | 湾逢子滑坡 | 喻寺 | 周堰 | 6 | 彭祥珍 | 3 | |
9 | LX098 | 大南坳滑坡 | 喻寺 | 赵南 | 8 | 郑尚清 | 2 | |
10 | LX105 | 湾逢子滑坡 | 喻寺 | 周堰 | 6 | 钟兴建 | 4 | |
11 | LX060 | 松林山滑坡 | 玄滩 | 黃泥滩 | 4 | 韦定芳 | 4 | |
12 | LX218 | 半山坡滑坡 | 玄滩 | 中心 | 8 | 周启文 | 2 | |
13 | LX219 | 大院子滑坡 | 玄滩 | 中心 | 8 | 徐光跃 | 5 | |
14 | LX219 | 大院子滑坡 | 玄滩 | 中心 | 8 | 徐吉仲 | 4 | |
15 | LX186 | 井湾头滑坡 | 石桥 | 大王山 | 9 | 邓秀成 | 4 | |
16 | LX193 | 小坡山滑坡 | 石桥 | 洪安桥 | 6 | 邓正友 | 5 | |
17 | LX193 | 小坡山滑坡 | 石桥 | 洪安桥 | 6 | 邱鼎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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