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规〔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办法》已经泸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县级部门在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投资概算,负责招投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项目后评价、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研究筹资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编制,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等的监督管理。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用地方案论证、规划方案研究指导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策划及方案研究,做好项目储备,并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审计局负责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六)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资料申报和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展、完善工程变更及总投资控制,作为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章 项目储备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省项目资金投向,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投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市县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平台编制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储备专库,并编制三年滚动计划。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各行业编制的三年滚动计划基础上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第七条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后,应及时开展并完成前期工作。除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外,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决策及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原则,执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县委重大决策三方会审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泸县委办发〔2019〕8号)进行决策、审核和调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执行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额是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的依据,财务决算批复是投资计划的最终金额,投资计划是财政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县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上级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上级下达投资计划及时全额转下达,并抄送县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县级资金安排的项目,根据县财政局年度分批资金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分项目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县发展改革局,按泸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经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再按泸县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审定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同步录入泸县政府投资智慧监督平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类处理。
(一)由于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在初步设计时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标准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二)由于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对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和因素考虑不周,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查。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财政预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 预算投资在50万元(特殊项目,如杆管线迁建项目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资料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不全、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未经审批程序超批复投资的项目,县财政评审中心不予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设计不合理,确需修改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及预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预审(含现场踏勘)后进入评审阶段。对金额400万元以下项目15个工作日内、4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20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出具初评意见(不含修改、补充资料时间)。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在评审项目过程中,应现场踏勘进行核实。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项目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编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或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县域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配合进行评标专家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范围为: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投诉。
(三)县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建设,确定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及日常维护单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系统建设;制订建设工程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对招标文件中工程拨款、变更及索赔等与财政资金安排直接相关的条款进行审核。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现金或保函)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收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分工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在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及标后建设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县司法局负责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按《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达到相关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的原则,由国有企业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通过公共交易平台挂网采购。
第二十八条 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抢险救灾和应急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选取确定。
第七章 项目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设计方案及概、预算。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强化乙方履职质量风险条款约定管理,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有范本的,不再制定)。
第八章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按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安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程序。建设单位将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信息实时录入泸州市泸县政府投资智慧监督平台,按工程进度提出资金申请,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
(一)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全过程跟踪审计机构(如有)复核出具咨询意见,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将各相关单位已确认的进度款依据报财政部门审定拨付。
(二)地质勘察、设计、监理、过程控制、社会审计、结(决)算等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项目结(决)算,并报请审查、财务决算批复和验收。
第三十五条 结余资金管理。
(一)财政资金按财务决算批复金额进行调整,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在3个月内,将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县国库。
(二)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离、重大设计变更、终止、报废等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或其他特殊情况形成的沉淀资金,建设单位将财政资金交回财政。
(三)没有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全部收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基建收入管理。
(一)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保、水保、节能、施工许可等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全面落实五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凡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可以分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
第四十条 隐蔽工程资料,须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签证存档,同时附影像资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县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涉及工程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各参与验收单位按职责分工对验收结果负责,须国家、省、市负责组织的从其规定。未经工程(交)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经竣工结算审查、审核的项目财政不得支付余款。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应部分的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强调事后监督(第三方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章 项目结(决)算和审计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独立核算和概(预)算管理工作,及时办理结算、编制决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方开展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五十条 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且县财政局未进行抽查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书》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其余项目以财政部门出具的《结算评审意见书》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和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取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对因审减率超过 5%产生的结算审计费用,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落实;对审减率超过20%及以上项目,应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的监管和审核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四条 县审计局按照县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对项目批复投资、投资计划、总预算(或概算)、资金安排、拨付、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效益、管理和政策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对其结(决)算结论、结(决)算质量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2日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县政府及县级各行业部门出台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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