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09:44:42 【字体:


泸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财政〔2024〕2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0日

 

 

 

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结算评审程序,压实相关单位竣工结算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以及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八)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结算评审(以下简称“结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结算评审中介机构”)在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完成内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基础上,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五条  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结算评审工作由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结算评审中心”)负责实施。结算评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结算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结算评审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结算评审的范围和组织形式: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的,在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完成内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提交结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内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复核,结算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内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内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七条  结算评审的内容:

(一)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签证及索赔等;

(三)与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执行相关的其他因素和内容;(四)其他应评审事项。

结算评审应重点评审工程项目的工程量、价及各项费用的计取、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变更签证及收方、人工和材料价差、机械调差、工程索赔等。

第八条  结算评审的方式:

结算的评价与审查主要是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九条  结算评审工作程序及步骤:

(一)接收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结算评审送审函和相关资料;

(二)制定评审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结算评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

(三)通过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面了解、熟悉建设项目情况;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资料、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标准、定额、规定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评价和审查;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进行反馈、核实;

(七)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并书面征求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在收到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初步评审结论没有异议。如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评审结论,结算评审中心可对未达成一致的评审内容附书面说明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

(八)出具《结算评审意见书》。

第十条  结算评审送审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结算评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所送资料应全面、真实、完整反映项目的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

(一)结算评审承诺书;

(二)结算评审送审资料交接清单;

(三)资金来源文件、工程立项及调整文件、概算调整及追加投资审批文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财评的预算控制价等工程前期准备资料及电子档;

(五)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评标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招标投标相关资料或村民自建审批文件、材料采购详单等相关资料及电子档;

(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及必要的影像资料、变更审批单及变更评审资料、工程竣工图、跟审或监理资料、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等施工过程资料及电子档;

(七)施工单位竣工(完工)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内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书》等工程结算资料及电子档;

(八)与结算评审相关的其他资料及电子档。

第十一条  送审资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尽可能装订成册并依序连续编页码并盖骑缝章。对提供复印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要复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随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  结算评审应在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评审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结算评审中心提前告知送审单位。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结算评审工作中履行内部审核相关职责:

(一)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收集整理工程资料,按规定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并支付工程款项;

(二)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料,一般应当在主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结算评审过程中,除按结算评审中心因评审需要要求补充提供资料外,不得再向结算评审中心报送涉及工程量、价的相关资料;

(四)积极配合结算评审中心开展结算评审工作,对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应在收到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六)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文件录入泸县政府投资智慧监督平台。资料存入工程档案接受纪委监委、巡视(巡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结算工作中履行复核相关职责:

(一)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重点复核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价及各项费用的计取、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变更签证及收方、人工和材料价差、机械调差、工程索赔等;

(二)及时通知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配合结算评审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三)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提供结算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对《结算评审意见书》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结算评审中心的《结算评审意见书》及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执行和整改。

上述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在以下情况由相应部门负责:

1.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有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镇(街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的以及其他情况,由该建设项目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应由资金量占比最大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该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时,由其按照主管部门履行复核职责的相关要求自行负责;

3.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的,参照镇(街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的情况,由建设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结算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结算评审相关职责:

(一)制定结算评审制度及操作规程,管理结算评审业务,指导结算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结算评审任务,向结算评审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结算评审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的结算评审工作;

(四)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作,出具《结算评审意见书》;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结算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算评审中心做退件处理;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结算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八)将评审各个环节记录在案,以备追踪查询。

 

第四章  结算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且结算评审中心未进行抽查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书》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结算评审中心对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结算评审批复意见书》,仅作为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结算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结算结果进行评审,审减率5%以内为合格,超出5%(含5%)以上10%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对复核情况作相应说明;超出10%(含10%)以上20%以下或单位工程审减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移送项目业主主管部门纪检组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财政局,情节严重者移送县纪委监委核查处理;超出20%(含20%)或单位工程审减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的,移送县纪委监委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结算评审意见书》应定期抄送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19条  业主单位内审所需业务基本经费(不含审减绩效)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内审工作交由与工程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第二十条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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