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泸县垂钓管理的通告》和《泸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县农业农村局 泸县人民检察院
泸 县 公 安 局 泸县生态环境局
泸县交通运输局 泸 县 水 务 局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泸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泸县垂钓管理的通告》和《泸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县农函〔202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落实禁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将《泸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泸县垂钓管理的通告》和《泸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泸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2. 泸县垂钓管理的通告
3. 泸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泸县农业农村局 | 泸县人民检察院 |
泸县公安局 | 泸县生态环境局 |
泸县交通运输局 | 泸县水务局 |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泸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长江干流(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一级支流龙溪河、大鹿溪泸县境内全段,濑溪河干流(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其一级支流泥溪、马溪河、九曲河、小鹿溪、盐水溪、仁和溪泸县境内全段。
(二)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海潮河、怀安河泸县境内全段。
二、禁捕时间
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区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泸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l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渔政0830-8192075,公安110。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泸县垂钓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垂钓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钓区域及时间
我县辖区内长江干流和濑溪河干流全段全年禁止垂钓。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县辖区内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海潮河、怀安河,长江一级支流龙溪河、大鹿溪河,濑溪河一级支流泥溪、马溪河、九曲河、小鹿溪、盐水溪、仁和溪,及其他天然溪河水域禁止垂钓。
二、禁钓行为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在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四)一人两杆或多杆、一杆两钩或多钩、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
(五)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六)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装备辅助垂钓。
(七)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八)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三、其他事项
(一)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二)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三)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六)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管理。
(七)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查处。
(八)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渔政0830-8192075,公安110,市场监管0830-8182527或12315。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泸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养护江河渔业资源,保持天然水域水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垂钓的个人,严禁各类单位或机构在本辖区天然水域组织经营性垂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本县辖区内的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龙溪河、大鹿溪河,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海潮河、怀安河,濑溪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泥溪、马溪河、九曲河、小鹿溪、盐水溪、仁和溪,及其他天然溪河水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五条 泸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全年禁钓区范围: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长江干流泸县段、濑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偏僻陡峭区域以及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垂钓区范围:除禁钓区外泸县其他天然水域。
第七条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止在本县所有天然水域进行垂钓。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第九条 垂钓区范围内,每名垂钓人员只允许使用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垂钓。严禁以下行为:
(一)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方式钓鱼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四)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五)一人两杆或多杆、一杆两钩或多钩、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
(六)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七)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第十条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设施离岸垂钓;禁止在桥梁上、输电线下垂钓。
第十一条 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禁钓品种:本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例如:达氏鲟(长江鲟)、中华鲟、大鲵(娃娃鱼)、胭脂鱼)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例如:岩原鲤、中华鳖(团鱼、甲鱼))中的鱼类。
第十三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最低可捕标准:草鱼1500g,鲤鱼400g,鲫鱼50g,青鱼750g,鳙鱼(花鲢)1500g,鲢鱼(白鲢)1000g,翘嘴红鲌(翘壳)250g,蒙古红鲌250g,鳊200g,厚颌鲂350g,铜鱼(水密子)250g,中华倒刺鲃(青波)500g,大口鲶(河鲶)500g,黄颡鱼(黄腊丁)50g,长吻鮠(江团)1000g,黄鳝50g,鳜鱼(母猎壳)250g,乌鳢(乌棒)500g,泥鳅10cm。
外来入侵物种:清道夫、小龙虾、巴西龟、罗非鱼、革胡子鲶、丁桂、湘云鲫、黄金鲫、淡水白鲳、淡水白鲨、斑点叉尾鮰、加州鲈鱼。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再河堤内搭建简易棚,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镇(街道)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本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和经营行为。
(二)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协调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三)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垂钓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查处。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天然水域内非法载运旅客行为的执法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非法垂钓执法工作。
(五)县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垂钓水产品和餐饮服务环节提供垂钓水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六)县公安部门负责对构成犯罪的有关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现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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