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渝昆高铁(泸县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渝昆高铁(泸县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泸县府规〔2024〕4号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县辖区内渝昆高铁(泸县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 10 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2 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5 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 20 米。
二、安全规定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请铁路沿线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保生命财产及铁路运输安全。
本公告自2024年4月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公告。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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