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知
泸县府规〔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在建项目: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建筑工地管理加快向规范化、标准化转变,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现”范围
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1.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
2.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3.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
(二)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1.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2.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3.施工现场40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二、强化“禁现”管理
按照“行业主管、辖区负责”要求,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做好“禁现”的统筹组织有关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严格按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工程建设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负责督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禁现”要求执行。
(一)切实加强工程管理。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二)切实加强企业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预拌砂浆企业要按规定向泸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程。
(三)切实加强质量监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要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和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监督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现”的宣传、服务、审查和组织管理工作,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行业项目设置的临时搅拌站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督促其在竣工验收后按期拆除。
(二)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三)县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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