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
通 告
泸县府规〔2023〕1号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当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对在泸县城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态限行情形
限行区域:龙脑大道与建设街路口、学子路与福高路路口、曲河西路与西苑路路口、玉蟾大道与五通路路口、玉蟾大道与佳泰路路口、天立翡翠城东门、明星路与百汇街路口、明星路与怡园路路口、麒麟路与朝阳北街路口、龙脑大道北大桥路口、草街与杨湾街路口、Y233线小马滩村五社路段、泸川大道一段与玉蟾大道东段T型路口、龙吟台小区路口、玉蟾山景区Y216线路段为界以内区域。(图中红线范围内,不含黄色区域)
重、中型货运车辆(车长≥6米,总质量≥4.5吨)、低速货运车辆,每天7:00—22:00禁止通行;玉蟾大道东段T型路口至玉蟾大道与玉龙路路口全时段禁止通行。
绕行路线:港城大道—酒香大道—玉蟾大道
二、重污染天气限行情形
限行区域:泸川大道一段与玉蟾大道东段T形路口、Y223线小马滩村五社路段、酒香大道与G321线路口、酒香大道与莲花路路口、玉蟾大道友豪新世界路口、龙城大道与新坪路路口、康乐大道与龙城大道路口、龙城大道与康健路路口、福高路驷马坎大桥、龙脑大道与建设街路口、建设街玉蟾山景区入口、龙吟台小区路口为界以内区域。(图中黄线范围内)
(一)黄色预警期间。
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全天禁止在泸县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橙色、红色预警期间。
经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研判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关临时限行措施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实施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1.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全天禁止在泸县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2.每天7:00—22:00,在泸县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绕行路线:龙城大道—玉蟾大道—酒香大道—港城大道—鹿福路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汽车、出租车(包括清洁能源类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领使馆车辆、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医疗废物收集运输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通行的其他车辆。
四、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预警公告,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交通管理工作。
五、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外,本县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本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于2023年7月6日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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