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3-10 10:00:16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0日


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县城规划区及各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建筑面积3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配套费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征收。

第四条  县成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者退还配套费。

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镇(街道)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第九条  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基本情况后,行政主管部门再转报配套费领导小组申请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套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提交配套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建设项目减、免审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议结果。

第十条  经审议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土地或规划等用途发生改变且不再符合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补缴配套费;批准用途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验变更项目的配套费的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尽缴。

第十一条  已征收的配套费按规定缴入县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附件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减免类型

减免依据

减免内容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经济适用房项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纳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

纳入县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旧住宅配套设施完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旧住宅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5

校舍安全工程项目

1.《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属全县校舍安全工程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7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1.不对外销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

2014年11月27日之前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合同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1

其他减免

项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按照有权机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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