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7-15 15:00:22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县府办函〔202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0〕50号)等精神,为提升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建成满足群众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稳步推进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在全县人口密集的场所建立母婴设施,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婴幼儿发展服务管理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到2025年底,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推进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有效融合,初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

1.规划配套设施。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不能满足群众托育需求的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强化政策衔接。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

1.鼓励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2.积极开展试点。鼓励有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有条件的城镇社区要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依托村居社区,建设社区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3.推广托幼一体。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的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4.提供早教指导。由社区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实做细新生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1.规范准入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2.加大监督检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实行动态监管。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抽检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建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4.创造健康环境。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工作落实。同时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

(二)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保育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四)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综合体、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五)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泸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泸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的备案审查和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县公安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指导各镇(街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规划选址、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做好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的质量管理。强化对婴幼儿照护设施在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对后期改造的婴幼儿照护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全县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2000m2以上超市等区域母婴设施建设和督导。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税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指导,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消防执法范围,依法对其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对计划生育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给予帮助。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属地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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