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建设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
决 定 书
泸县府决〔2016〕3号
因县城建设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建设街499号(民政编号),建设街2号至280号中的双号(派出所编号),建筑面积18009.33m2,其中住宅:8273.74 m2,营业:3480.98 m2,仓储:857.32 m2,其它:3609.46 m2,搭建:1787.83 m2。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泸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四、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60日内。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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