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建设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房屋征收公告
泸县府公〔2016〕4号
因县城建设街棚户区改造需要,泸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泸县府决〔2016〕3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县城建设街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范围:建设街499号(民政编号),建设街2号至280号中的双号(派出所编号),建筑面积18009.33㎡,其中住宅:8273.74㎡,营业:3480.98㎡,仓储:857.32㎡,其它:3609.46㎡,搭建:1787.83㎡。(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房屋征收部门: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泸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现场办公联系人:吴宣,电话18982728330。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60日内。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泸县县城建设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泸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县城建设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建设街作为县城最老街区,基础设施落后,危旧房特别集中、环境脏乱差现象明显,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属于典型的棚户区。已列为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一期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149户,建筑面积18009.33m2。为顺利推进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县府发〔2014〕50号)、《泸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的通知》(泸县府发〔2015〕34号)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建设街499号(民政编号),建设街2号至280号中的双号(派出所编号),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泸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组织实施;委托泸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工作方式
(一)县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
(二)征收方案公示期满,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补偿的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
六、征收补偿原则和依据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均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内容为补偿依据。未经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政策性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按月计发,不足600元/月的补足600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2.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一次性计发6个月。
3.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三)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2元/㎡一次性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四)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一般民用水、气、光纤等配套设施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现行安装收费标准进行补偿。水:2100元/户,气:3700元/户,空调移机(柜机):300元/台;空调移机(挂机)180元/台。特殊用电、用气的,由被征收人提供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八、政策性补助
(一)政府补助
1.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签约时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政府补助。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签约时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政府补助。
(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凭网签合同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期限内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九、其他补助
(一)物业管理费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1.2元/月·㎡,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元/㎡补助。
十、对困难户的补助
(一)对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已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他处无住房的困难户,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不足50㎡的由政府补足50㎡,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其他各项奖励补助费用。
(二)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1-3级)残疾人的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取得的相应等级残疾证书或相关证明,可以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十一、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由户均奖和面积奖构成。奖励期限分以下三个时段(见下表):
签约并搬迁交房时间 |
提前搬迁奖励费 |
|
户均奖(元/户) |
面积奖(元/㎡) |
|
20天内 |
6000 |
60 |
21天—40天 |
4000 |
40 |
41天—60天 |
2000 |
20 |
超过60天 |
不作奖励 |
不作奖励 |
十二、搭建房屋残值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混合 |
600 |
符合建筑规范且层高在2.2米以上 |
砖木 |
400 |
符合建筑规范且层高在2.2米以上 |
简易 |
200 |
不符合建筑规范或层高在2.2米以下 |
十三、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二)征收出租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由产权人提供原房产权证明,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根据产权证明记载及认定情况补交建安造价后进行补偿安置。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按《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县府发〔2014〕50号)规定执行。
十四、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泸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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