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5号线、17号线、20号线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补充公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5号线、17号线、20号线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补充公告
泸县府地公〔2025〕28号
为保障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5号线、17号线、20号线征地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6日发布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泸县2018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县自然资公告〔2019〕31号)、2020年7月14日发布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泸县2019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县自然资公告〔2020〕25号),因补偿标准和政策调整,现将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5号线、17号线、20号线征地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5号线、17号线、20号线征地项目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泸县玉蟾街道神龙村6社(原新坪村6社)、神龙村10社(原五马村1社、13社)、神龙村13社(原五马村10社)、神龙村14社(原五马村11、14社)。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范围均不发生变化。实际征收土地以批准文件为准。
(三)土地现状: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76.53亩,其中农用地76.53亩(耕地67.1685亩、其他农用地9.3615亩),建设用地0.00亩,未利用地0.0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
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
(二)住房安置:此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房拆迁。
六、社会保障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由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依法作出答复。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社(组)范围内进行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9月17日。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5年9月17日截止)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泸县花园干道(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先钢,电话:0830-819215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泸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补充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9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泸县花园干道(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先钢,电话:0830—819215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解压密码:123456
泸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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