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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县财政局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泸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8-20 16:48:05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县财政局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泸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住建规〔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县财政局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5年8月20日

 

泸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为充分保障我县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选择安置方式的需求,提高住房安置效率,有序推进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以及《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县府规〔2024〕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泸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泸住建规〔2025〕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实施总则 

第一条  房票概念

房票是指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在泸县选购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等不动产,下同)的结算凭证。

第二条  房票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部门按照现行征收补偿政策,将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设备设施损失补偿;政府奖励和其他补助(不含购房补助)等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计入房票面额),以发放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用房票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安置补偿方式。房票安置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三条  房票安置实施范围

本方案有效期内,我县范围内国有土地批准执行已发布征收决定项目的被征收人,以及我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在货币安置的基础上,推行自愿申请房票安置。 

第二章  房票管理 

第四条  房票申领核发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置换房票的申请;由征收部门负责对申领票面金额、持有人、征收项目等信息审核后签发。

第五条  房票金额

房票金额以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化后总金额为基数,以不低于基数的80%为房票金额,剩余补偿金额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六条  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后未购房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或由房票持有人在房票到期前30日申请展期,展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房票遗失补办

使用期限内房票遗失后,房票持有人凭相关征收协议资料到征收部门填写《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由征收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核销并出具证明,携核销证明按原申请房票程序申请补办。  

第三章  房票使用 

第八条  房票奖励及补助

(一)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征收部门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6%给予货币奖励,在6—12个月之内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征收部门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4%给予货币奖励,在12—24个月之内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征收部门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2%给予货币奖励。如被征收人(产权人)已去世的,凭被征收人(产权人)遗产继承公证书领取。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二)其他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且符合购房惠民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第九条  房票使用

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可在泸县范围内选购新建商品房,与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有关权利义务,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金额视作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等额现金,由征收部门代为履行支付责任。房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房票自愿转让

房票实行实名制,首次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经征收部门登记后生效。在房票有效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被征收人所持房票只允许自愿转让一次。被征收人和房票受让人须持身份证、转让协议等资料到征收部门办理房票转让备案手续。转让的房票在有效期内使用,且房票记载的原使用金额不变,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符合申领房票奖励政策的,房票安置奖励由被征收人领取,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时间以首次开具房票之日起算。房票未使用或使用条件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丧失房票安置奖励权益。

第十一条  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需分别向征收部门提出房票结算申请。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向征收部门申请拨付房票使用金额。申请资料齐备后,征收部门原则上在20 个工作日内按购房使用的房票金额拨付,购买预售房源的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售房源的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在房票实际使用金额划拨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产权交易部门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后,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2.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在房票到期后,以货币形式领取货币化安置权益,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备后1个月内结清,房票不计息。对使用房票购房后的剩余金额、使用房票安置的奖励及符合条件的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持相关印证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全额领取,房屋征收部门在申请资料齐备后1个月内结清,房票不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保障

县纪委监委机关全程监督房票安置资金管理落实情况和干部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行为。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筹备、使用、结算和保障,以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县税务局负责按法规政策落实契税减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集体土地房票安置补偿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房票使用管理工作,包括房票样式制作、发行、核销,以及指导属地镇(街道)配合被拆迁人房票申领、流转、遗失补办等申报业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使用管理工作,包括房票样式制作、发行、流转、核销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配合房票购房,确保房票使用人与一般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获得同等待遇。县审计局负责将房票购房项目预算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各镇(街道)负责房票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征求征收对象的房票安置意向,开展好房票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协助处理房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2025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附件:1.泸县房屋征收安置房票(票样)

2.房票使用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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