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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隆昌界至渠坝段)(泸县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31 10: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隆昌界至渠坝段)(泸县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泸县府地公〔2025〕26号

 

为保障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隆昌界至渠坝段)(泸县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020年11月24日已发布《关于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隆昌界至渠坝段)(泸县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泸县府地公〔2020〕40号),因补偿标准更新,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隆昌界至渠坝段)(泸县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隆昌界至渠坝段)(泸县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位置:拟征收土地位于玉蟾街道水竹林村6、8组,龙华村1、2组,福集镇团仓村1、2组,小冲子村4、5、6组,嘉明镇罗桥村集体、1、3、4、5、8组,大同村1、2、3、5、6、8、10组,石燕村2、3、4、6组。

(三)项目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现状:总面积44.0695公顷,其中农用地37.8897公顷(耕地30.5145公顷、园地0.5699公顷、林地0.785公顷、其他农用地6.0203公顷),建设用地4.951公顷,未利用地1.2288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

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

(二)住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涉及拆迁村民住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还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采取自建房或统规自建房的方式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由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依法作出答复。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社区)、社(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10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拟被征地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泸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泸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隆昌界至渠坝段)(泸县段)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隆昌界至渠坝段)(泸县段)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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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 国道 纳溪至泸县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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