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203井区一期开发配套地面工程(四川部分)(泸203井区脱水站)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泸县府地公〔2024〕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将泸203井区一期开发配套地面工程(四川部分)(泸203井区脱水站)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泸203井区一期开发配套地面工程(四川部分)(泸203井区脱水站)。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135号。
(四)批准时间:2024年10月18日。
(五)批准用途:采矿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川府土〔2024〕1135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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