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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州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7 17:43:24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州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县府地公〔20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州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县百和镇方碑村3、8组,蒋坝村村集体、蒋坝村2、3、4、5组,军大丘村7、8、9、10组,楼方咀村2、3、4组,朱巷村2、3组;潮河镇后湾村2、3、7、8组;海潮镇徐场村1、3、4、5、6、9、11、13组;牛滩镇坳田村3组,革新村2、3、4、7组,红旗村4、5组,建设村1、2、3、4、5、6组,王坝村2、3、4、5组;太伏镇伏龙村7、8、9组,青桥村1、3组;云锦镇冯石村村集体、冯石村1、2、3、4、5、6、7组,湾头村8组,旺龙山村村集体、旺龙山村1、2、3、5、6组,长潮村8组;兆雅镇古佛村5、10组,燕岩村6、7、8、9、10、11、12、13、15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州段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州段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泸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8196325。

特此公告。

 

附件:1.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州段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2.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州段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 江津经 泸州至宜宾高速 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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