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泸县府通〔2024〕1号
为保证中、高考期间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高考期间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6月5日12:00起至6月15日12:00止,对各类噪声源,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法规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外,还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一)严格限制白天超过施工场地边界的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学生学习,禁止影响学生休息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在居民集中的地区和学校附近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也按此要求执行。
(二)禁止餐饮业及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在居民较为集中的地带和学校附近,在22:00时以后停止产生噪声的营业活动。
(三)禁止在城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四)防止露天娱乐、集市及室内装修、室内娱乐等活动的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影响学生休息。
(五)严格控制城区内机动车辆喇叭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影响学生休息。
(六)在高考(6月5日—6月8日)、中考(6月12日—6月15日)期间,除紧急抢险和救护等特殊情况外,考场周边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影响学生考试的生产和活动,停止运行产生噪声的装置设备。
二、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举报电话:0830—12345
特此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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