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泸县)S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站
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县府地公〔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泸州(泸县)S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县石桥镇农丰村3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州(泸县)S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泸州(泸县)S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站项目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防灾减灾项目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泸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咨询电话:0830—8196325。
特此公告。
附件:1.泸州(泸县)S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泸州(泸县)S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站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附件1
泸州(泸县)S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站项目建设用地
土地现场调查结果
单位:公顷
被征收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县 | 镇(街道)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泸县 | 石桥镇 | 农丰村 | 3 | 0.2697 | 0.2697 |
|
| 0.2697 |
|
|
|
合计 | 0.2697 | 0.2697 | 0 | 0 | 0.2697 | 0 | 0 | 0 |
附件2
泸州(泸县)S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站项目建设用地
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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