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县XXX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县府地公〔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泸县XXX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县天兴镇场口村4组、场口村村集体,一心村1、4、10组,一心村村集体,田坝村6组,田坝村村集体;牛滩镇团结村2、3、4、5、6、7组、团结村村集体,革新村1、7组,新林村3、5、6组,横江村4、5组,接龙村1、2、3、4组;潮河镇后湾村8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县XXX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泸县XXX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泸县XXX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定本)》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泸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8196325。
特此公告。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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