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公告
泸县府公〔2023〕5号
因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泸县府决〔2023〕3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
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133#—163#、133#附2栋及古洪建自建房所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2。
四、房屋征收部门
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泸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现场办公联系人:徐晓玲,电话:13548358826。
六、签约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20日内。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泸县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2.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泸县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附件2
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市政道路及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泸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133#—163#、133#附2栋及古洪建自建房所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为顺利推进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133#—163#、133#附2栋及古洪建自建房所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泸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玉蟾街道办事处以及泸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
三、征收工作流程
(一)泸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
(二)征收方案公示期满,泸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
(二)因征收房屋涉及的通信、水、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三)因征收房屋涉及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
五、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该征收范围内住户100%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该项目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终结产权。
六、征收补偿原则和依据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均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评估确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内容为补偿依据。未经登记的房屋由玉蟾街道、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认定后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规定处理。
七、政策性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m2按月计发,不足600元/月的补足600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2. 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按月计发,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3. 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发,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三)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2元/ m2一次性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四)设备设施损失补偿。
一般民用水、气、光纤等配套设施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现行安装收费标准进行补偿。水:2100元/户,气:3700元/户,广电光纤:500元/户,空调移机:柜机300元/台、挂机180元/台。特殊用电、用气的,由被征收人提供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八、政府奖励和补助
(一)政府奖励。
1. 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签约时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
2. 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签约时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政府奖励。
3. 如果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约的,取消以上政府奖励。
(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20日内签约并在15日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由户均奖和面积奖构成。奖励期限分以下三个时段(见下表):
(三)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凭网签合同,政府给予100元/ m2的购房补助(与其他购房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九、其他补助
(一)物业管理费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1.2元/月/ m2,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二)住宅房专项维修资金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元/ m2补助。
十、对困难产权人的补助
(一)对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已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产权人,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不足50 m2的由政府补足50 m2,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其他各项奖励补助费用。
(二)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1-4级)残疾人的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取得的残疾证书或相关证明,政府另行给予补助:1-3级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4级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助。
十一、搭建房屋残值补偿
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之日前搭建的房屋,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结果,对符合要求的按房屋残值给予补偿,补偿分以下三个标准(见下表):
十二、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已出租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由于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租赁人为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泸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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