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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4-08 10:16:48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泸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通知

泸县农函〔2023106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编制了《泸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8日

 

泸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规范统一、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掌握补贴政策

(一)明确补贴对象。按照《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和《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对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 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财政供养人员除外),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然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 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 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 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明确补贴范围。按照川农〔2015〕50号和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1. 农村集体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 林地、草地,种植花卉、苗木等的耕地,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等,在恢复耕种以前不能申领补贴。

4. 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 对于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政策宣传。各镇(街道)要通过微信、广播、短信、网络、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各镇(街道)必须确保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到户和资金足额兑付到户;不准抵扣“一事一议”筹资等任何款项,不准拖延兑付时间,不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体代领、不准擅自更改社保卡“一卡通”补贴户主的信息,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三)严格落实补贴面积核实制度。各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补贴清册及公示情况进行全覆盖审查,检查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补贴对象错误、已改变耕地用途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核实无误后镇(街道)填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附表1),经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公示后,于2023年3月6日前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村及所在镇(街道)要对补贴面积进行全面审核,并对辖区内的农户等基础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各镇(街道)做好公示台账资料存档,以备上级核查。

(四)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公示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社)进行,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于2023年3月13日前将公示证明文件(照片)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拨款依据之一。

三、明确补贴内容

(一)资金来源。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下达我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9058.4万元。

(二)补贴标准。根据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结合各镇(街道)核实上报的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三)兑付时间及方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各村将通过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在四川省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录入(http://103.203.219.30:7090/#/login),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于6月30日前,通过县农商银行直接兑付给农户。

四、落实纪律责任

(一)明确责任。各镇(街道)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面积核实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补贴面积核实制度,要对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镇(街道)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文件精神,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今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

(三)核实核查。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面积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附表3),切实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应用统计信息数据,加强补贴资金、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联系人:佘恒志,联系电话:18985635677;工作邮箱:1799413338@qq.com。

 

附表:1. 泸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汇总表 2. 泸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明细表

3. 泸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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