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自贡至永川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县段
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县府地公〔2023〕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建自贡至永川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县段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县方洞镇陈田村5组,屈湾村7、8组,新联村11、12组,雨锋村3、4、5、6组,增湾村1、3、4组、增湾村村集体,邹寺村2、3、4、5、6、7组、邹寺村村集体;嘉明镇少华村1、5、6组;喻寺镇古桥村9组、10组,雷达村2、3、10组,鸦峰岩村2、7、9、10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自贡至永川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县段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建设自贡至永川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县段,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泸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8196325。
特此公告。
附件:1.自贡至永川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县段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自贡至永川高速公路(四川境)泸县段项目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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