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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的公告 (确定意向性服务面积及区域)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5-22 09:17:12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政府购买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的公告

(确定意向性服务面积及区域)

一、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55号)下达我县“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40万元。

(二)自筹资金

接受服务的水稻种植大户或农户自筹资金。

二、购买内容

为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专业组织,提高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稳定增收,以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实现形式,向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购买水稻“防、收”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拟实施面积20000亩,实现服务农民、发展产业、提升品质、改善环境的目标。

三、财政性资金补贴

(一)补贴环节与标准

按照泸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水稻“防、收”环节成本135元/亩,其中:项目资金补贴70元/亩(防30元/亩,收40元/亩);接受服务的水稻种植大户或农户自筹65元/亩(防15元/亩,收50元/亩)。

(二)补贴对象

泸县境内承接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

四、自筹资金

财政补贴以外不足部分由接受服务的农户或种植大户自筹,由承接服务主体向接受服务的农户或种植大户收取,收取部分可根据当地当年实际情况略作调整。

五、意向性服务面积及区域确定

根据《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邀请有意愿参与此次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在泸县百和镇、云锦镇、兆雅镇、立石镇和太伏镇等水稻种植区域签订“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意向性)协议”,确定此次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意向性服务面积及区域。

六、公告期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5月22日至5月27日。

本公告期内,请有意愿参与此次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向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意向性)协议”和“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意向性)面积汇总表”。联系人:贾敏,联系电话:18148045080。

附件:1. 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意向性)协议

2. 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意向性)面积汇总表

  

附件1

 

  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意向性)协议

 

甲方(服务主体):                     

乙方(接受服务代表人):泸县     镇    村    组,代表人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专业组织,提高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稻“防、收”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社会化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服务区域

       镇      村         社,共    户,共    亩(丈量面积)。

二、服务内容及数量

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稻“防、收”服务环节,面积:       亩。如乙方为集体组织,附协议服务区域名册。

三、财政补助标准及服务收费

(一)按照《关于政府购买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的公告》,财政资金补助防、收环节服务费 70 元/亩(防30元/亩,收40元/亩)。

(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完成服务作业并经乙方确认后,按照当地当年实际作业费用扣减财政补助部分,向乙方收取差额服务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由乙方确定时间后提前5天通知甲方。

(二)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及时填写“服务日志”和“服务名册”。

(三)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完成约定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同时协助甲方完善“服务日志”和“服务名册”等资料。

(四)为保证甲方顺利开展服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并在服务结束后,及时向甲方缴纳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后的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二)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服务合同,应在服务初始时间前30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如临时变更或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如造成损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五、其他事宜

(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二)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泸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

(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泸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附件

协议服务区域名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协议服务区域名册

 

服务地点

服务对象姓名

服务对象 联系方式

服务面积(亩)

备注



























































































合计





 

附件2

 

泸县2022年“以粮为主、粮经统筹”试点县建设项目(水稻“防、收”环节)社会化服务(意向性)面积汇总表

 

承接服务主体:                      

服务面积(亩)

备注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面积汇总人(签字):

 

镇政府(签章)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 政府 购买 泸县 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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