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民政局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 |||||||
(2022年度)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 民政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泸县财政局 泸县民政局 | ||||
资金投入情况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100%) | ||||
年度资金总额: | 17233.02 | 17233.02 | 100.00%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10824 | 10824 | 100.00% | ||||
地方资金 | 6409.02 | 6409.02 | 100.00% | ||||
其他资金 | |||||||
资金管理情况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
分配科学性 | 根据往年资金使用情况科学合理的分配救助资金 | 无 | |||||
下达及时性 | 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 | 无 | |||||
拨付合规性 | 及时、足额、合理拨付补贴资金 | 无 | |||||
使用规范性 |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资金 | 无 | |||||
执行准确性 | 按照政策依据准确使用资金 | 无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按编制预算执行 | 无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按照支出责任履职尽责 | 无 | |||||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 ||||||
绩效指标 | 一级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 | 数量指标 | 低保对象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临时救助人次 | 应救尽救 | 应救尽救 | |||||
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率 | 应救尽救 | 应救尽救 |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 | ≥90% | 100% | |||||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率 | ≥85% | 95% | |||||
质量指标 | 城乡低保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临时救助水平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县(市、区)比例 | ≥92% | 100% |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准确率 | 不低于上年 | 不低于上年 | |||||
时效指标 | 向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下达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 | 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 |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率 | ≥90% | 100% | |||||
受助人员救助情况当日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率 | ≥95% | 100% | |||||
社会效益 | 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情况 | 有所提升 | 有所提升 | ||||
帮助查明身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情况 | 及时送返 | 及时送返 | |||||
为自愿前来救助站或由公安等部门护送至救助站的传销解救人员、打拐解救人员、家暴受害者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率 | ≥95% | 100%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 救助对象对社会救助实施的满意度 | ≥88% | ≥95% | |||
说明 | 无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 |||||||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 |
归档时间:2024/2/27 12:33:21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