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凸显建筑业的重要地位,我局牵头制定《泸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建议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局。单位、企业意见需加盖公章及留下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加盖手印及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陈娟 联系电话:0830-8191644
附件:附件:《泸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泸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凸显建筑业的重要地位,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产业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为我县县域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可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 建筑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设立、发展建筑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金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建筑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一)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改制。对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完成规范化公司改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万元。已享受该补助再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企业,享受差额补助。
(二)鼓励企业上市。对在境内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30 万元;
2.向四川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70 万元;
3.申报材料报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受理,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00 万元;
4.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300 万元。
(三)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按阶段予以资金支持。其中,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80万元。
1.完成股改并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30 万元;
2.申报材料报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20 万元;
3.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并同意在基础层挂牌的,再给予一 次性费用补助 100 万元;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并同意在创新层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30 万元。在新三板各板块间转板的企业,享受差额补助。
第五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年入库税金在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较上年增长100%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加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对每年地方经济贡献前十名的建筑企业实行奖励,第一名奖励6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分别奖励40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分别奖励20万元。
建筑业企业自县外承接项目对地方产生经济贡献起,对贡献突出的可给予不超过贡献额50%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达标晋级。对晋升施工综合资质(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每增一项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晋升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建筑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人才奖励。对当年从县外转注册到我县建筑业企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引进人才,注册期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引进企业2万元/人的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贡献较大的建筑业企业高管,可组织免费外出考察交流学习。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获得“鲁班奖”“天府杯”以及省级以上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培育规模企业。对实际年产值达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入统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优秀统计人员奖励。对综合评定为优秀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设置一等奖10名,每人奖励4,000元;二等奖30名,每人3000元;三等奖50名,每人2000元。
第十二条 加大招引优质资源奖励。对成功引进施工综合资质(特级总承包资质)、施工总包甲级资质(一级总承包资质)、施工总包乙级资质(二级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的相关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万元奖励;对成功引进综合甲级、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建筑服务企业的相关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引进企业按照招引时的资质级别享受我县资质升级奖励。
第十三条 推进企业内外联营。鼓励县内、外企业交流融合、技术合作。对在泸县承揽建设项目的县外企业与我县建筑业企业以联合投标,专业承包等形式达成合作协议的,每完成5000万元合同金额并在我县依法完清财力的,一次性给予施工企业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实施“建筑强企”培育,大力支持对地方贡献大的优秀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民营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业绩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合同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大型综合体和超高层建筑项目施工中使用了BIM技术的,一次性给以施工企业5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研发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出的新工艺、新产品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技奖的,一次性给以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所得奖励,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奖励以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为上限,晋升资质企业、招引优质企业,若地方经济贡献未达到奖励标准,可在达到奖励标准当年申请奖励,原则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凡本办法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县上已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泸县建筑业创新发展扶持办法》(泸县住建发〔2022〕1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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