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10月31日,经核查,我县有14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核查出的许可期限届满未延续的14家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附件1)和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附件2)依法予以注销。
请以下被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10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如对本注销决定有任何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泸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泸县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泸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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