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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发布时间:2015-06-01 11:15:06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

通 告

泸县府通〔2015〕39号

为保证中、高考期间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3日起至6月13日止,对各类噪声源,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法规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外,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一)在上述期间内停止夜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除抢修、抢险需报县政府允许批准作业外,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每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止一律停止夜间施工,在初、高中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工地白天停止打桩、砼作业、电锯等产生噪声超标和干扰学习的施工作业;6月7日至9日、6月11日至13日,在考场周围凡产生噪声干扰考试的建设工程施工一律停止施工作业。

(二)严禁餐饮业及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在居民较集中的地带和学校附近,22:00以后停止产生噪声的营业活动。

(三)严禁加工业、电器、乐器及音响制品商店等排放超标扰民噪声。

(四)严禁在城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露天娱乐,严禁集市、室内装修和室内娱乐等活动噪声干扰、影响学生休息。

(五)严格控制城区内机动车辆喇叭噪声干扰、影响学生学习休息。

(六)在高考(6月7日—6月9日)、中考(6月11日—6月13日)期间,除紧急抢险和救护等特殊原因产生噪声外,考场周边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影响学生考试的生产和活动,停止运行产生噪声的装置设备。

二、县环保、教育、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举报电话:12369-04

特此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关于加强 中高 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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