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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发布时间:2014-12-19 16:49:34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泸县府通〔2014〕37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0号)和《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发〔2014〕40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为禁燃区:泸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按照发改、经信、质检、环保等部门制定的燃煤锅炉淘汰计划的时间要求,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无合格报告的锅炉继续使用。

四、禁燃区内每小时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六、玉蟾街道办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县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禁燃区范围根据每年建成区变化情况相应调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集中供热,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煤,由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园区热用户供应热能的方式。

泸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关于 划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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