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开展县城区餐饮油烟专项整治的
通 告
为加强城区餐饮及露天烧烤治理,防止油烟噪音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即日起对我县城区餐饮业油烟及露天烧烤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单位,是指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和榨油坊等容易产生油烟或异味的场所。
二、所有餐饮单位必须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未正常使用或超过排放油烟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2018年10月1日前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责令停业整治或关闭。
四、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2018年10月10日前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责令停业整治或关闭。
五、禁止夜市烧烤占道经营,夜市烧烤经营应使用无烟烧烤设备或油烟净化设施,自觉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所需经费由餐饮单位自行负责。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会同环保、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泸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8182681、8190353。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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