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发改〔2016〕13号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泸县临港经济园配气站工程核准的
批 复
四川中油金诺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泸县临港经济园配气站工程核准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泸县临港经济园配气站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泸县临港经济园。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日供气6万立方米的配气站一座,占地面积5600平方米。新建燃气管道约18.4公里。
四、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
五、核准项目的前置文件分别经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中油金诺石化有限公司泸县临港经济园供气工程在阳42井站接管的复函》(西南司气调〔2015〕13号)、天然气销售西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中油金诺石化有限公司向泸县临港经济园供应天然气的复函》(销售西南司〔2015〕33号)、泸县人民政府和四川中油金诺石化有限公司签约的《临港经济园配气站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泸县发改节能登记〔2015〕59号)等资料审查通过。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请你们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环评批复、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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