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24 15:37: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4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7月1日起,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每日75.86元),上调幅度为19.6%;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4元,上调幅度为20.8%。 智能标签: 全市 最低工资标准 上调 分享到: 【打印正文】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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