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经营许可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核查出的许可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经营申请的被许可人的许可决定依法予以注销。
请以下被许可人(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泸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维修行业依法注销的许可决定。
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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