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泸县卫生健康局准予登记的11家医疗机构(见附件)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现依法注销以下11家机构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未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名单
泸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0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