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对市内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1. 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若不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不在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
2. 纳税人在省内跨泸州市以外市(州)经营的,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3. 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州)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4. 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州)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5. 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渠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实行实名办税。
6. 在省内跨市(州)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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