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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10-10 18:0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

 现将《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19年10月8日  


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规则

(一)适用范围。全市在“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标准统一。住建局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个标准、限时办结”的原则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工作。

(三)限时办结。施工许可阶段,一般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办理承诺时限为26个工作日,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和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办理承诺时限为16个工作日。其中,包含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时间(大型项目24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2个工作日,项目大小按设计资质标准划分)。

二、工作职责

(一)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第二中心作为代建业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住建局办理。市住建局审批的项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其余项目由属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

(二)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住建局负责施工图联合审图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实现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审查及存档备案,负责制定本阶段会商制度,明确本阶段审批事项、时限、标准、流程,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负责牵头作出审批决定。

(三)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1.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负责施工许可发放信息推送和共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2.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管理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区县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程项目许可后的工伤保险参保服务工作。

4.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供水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5.水务局: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水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6.人防办: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人防工程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经审批的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8.城管局:负责对垃圾库、公厕等环卫设施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三、会商决策机制

住建局牵头建立并运行施工许可阶段会商决策机制,适时组织参与部门会商解决施工许可阶段的问题和分歧。

(一)会商发起。在施工许可办理阶段,建设单位对标段划分有疑问、行业标准理解有分歧、公平性有质疑等可申请行政部门会商,经住建局核实后发起会商。

(二)会商形式。会商采取会议协调方式进行,相关部门会商代表全权提出会商意见。

(三)会商决策。住建局统筹作出会商决策,并形成会商纪要;会商纪要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四、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仅公安部119号令规定的项目类型需提供)。

(五)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配套费缴纳证明。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证明)。

(八)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资料。

(九)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凭证及项目工伤保险缴纳凭证。

五、施工许可实施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或者区县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要件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窗口受理申请后,应于当日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对申请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

(三)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施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原2019年7月11日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料清单.xls

2.附件2:工程质量报监登记书.doc

3.附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doc

4.附件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doc

5.附件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docx

6.附件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及相关资料交接单.docx

7.附件7: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表.doc

8.附件8: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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