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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6-25 18:3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国网泸州供电公司、兴泸水务集团、华润兴泸燃气公司:

根据《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泸市府发〔2019〕13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6月25日

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体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涉密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领域的重大工程);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行业报装接入事项。

第三条  市、区(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市政公用接入服务单位抓好落实,并对服务质量、办理时限等进行全程监督;各市政公用接入服务单位是简化报装、优化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有关要求执行到位;各级各阶段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牵头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与各市政公用接入服务单位的沟通衔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办结;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按照 “三集中三到位一杜绝”要求,规范部门窗口管理,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应全部入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并根据“放管服”改革情况和行业规范的新增、变更、废止等情况进行同步动态调整;市政公用接入服务单位要选派服务意识强、专业技能精的业务骨干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依托综合服务窗口,按照“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窗口统一出件”模式规范高效开展各项业务。

第五条  各级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按照《城镇供水服务》、《燃气服务导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供电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规定,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市政公用接入服务单位应依法依规简化报装要件,原则上只需申请表、用户资料、工程图纸等技术资料等要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凡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共用的申请资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市政公用服务应推行容缺受理制、告知承诺制,不影响项目合法性、技术可靠性的申请材料,经申请人承诺,允许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同步为申请人办理手续。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级市政公用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以及市、区(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实体办事大厅,应线上线下同步更新并公开公示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办事指南、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投诉办法、收费依据和标准等相关信息,方便企业群众网上查、现场办。

   第七条  压缩报装时间。供水报装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工商用水(含临时用水和零星的居民、门市绿化、消防、公厕用水),要求10个工作日完成供水安装;二类是新建工程报装,按照建设工程“三同时”要求,根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压缩时限完成供水工程安装。燃气报装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排水报装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通信报装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报装时间应为正式受理报装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内部方案审核、方案设计等环节的时间(不包括施工、验收、合同签订履行、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等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电力报装中低压居民供电报装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供电报装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增),高压报装时间不超过35个工作日,报装时间应自正式受理报装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答复供能方案、设计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工验收、装表的时间(不包括图纸设计、内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办理行政许可等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

第八条 优化报装流程,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提前介入,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公用设施接入;市政公用行业接入工程如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或砍伐城市树木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可在完成方案设计后即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依法推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材料齐全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国家、省、市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有调整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更新调整。

第九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企业群众满意度高的进行激励;对企业群众意见大的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有关规定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强化服务规范、服务意识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学习,着力提高综合窗口人员及单位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踢皮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及时发现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业务办理流程中的堵点难点,不断优化完善报装办理流程。申请人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设计方案、协议(合同)等方面存在分歧或不能达成一致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申请及时给予指导、调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依托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好差评网络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线上媒体平台,结合实体大厅投诉意见箱、意见征集薄、专职值班人员等线下投诉渠道,同步对工程建设部门窗口、市政公用服务窗口的审批服务行为进行全方位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窗口单位的月度、季度及年终考核;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行业主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投诉反馈机制,坚持闭环管理,及时回应限时整改,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价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市政公用服务社会评价满意度。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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