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7〕38号)
2.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财税〔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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