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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教文卫体发展(企业)

来源:泸州财政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3-05 08:2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

2.20193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20193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4.201911日至202312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12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1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6号)

5.201911日至202312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12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1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财税〔201916号)

6.201911日至202312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6号)

7.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916号)

8.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6号)

9.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6号)

10.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914号)

12.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201853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税〔201853号文件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13.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财税〔201853号)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财税〔20185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税〔201853号文件附件2的报纸。

14.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201853号)

15.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53号)

16.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53号)

17.20181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18.2018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847号)

19.20185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0.20161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21.201611日起,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22.201611日起,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23.201563日起,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财关税〔201523号)             

24.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1222号)

25.20091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26.200911日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27.20041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439号)

28.200411日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9号)

29.20041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税〔200439号)

30.200411日起,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39号)

31.20041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439号)

32.200411日起,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税〔200439号)

33.20007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42号)

34.20007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35.2000710日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税〔200042号)

36.2000710日起,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37.199911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38.199911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39.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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