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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来源:泸州财政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3-05 08: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

2.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11号)

3.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

5.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630号)

6.201651日起,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财税〔201647号)

7.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支持 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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