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财税〔2018〕103号)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财税〔2011〕58号)
4.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8号)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6.除保税区外,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之间已形成一定的政策落差,享有“免税、退税、保税”等政策,已成为我国目前税收政策非常优惠的区域。除保税区外,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有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一线(境外与区域之间)的税收政策。区内货物运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属于以下情况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但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二线(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税收政策。从境内区外进入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但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3)区内的税收政策。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7.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保税区在“免税、保税”方面的政策与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类似,但在出口退税、加工的货物内销等方面与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有所不同。例如: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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