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下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降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16%税率下调为13%;10%税率下调为9%。
(2)缩短不动产抵扣时间。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3)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该政策)
(5)试行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比例为60%。
3.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下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川财规〔2019〕1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四川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1号)
5.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
7.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48号)
8.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17〕48号)
9.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财税〔2017〕48号)
10.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17〕22号)
1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17〕22号)
1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7〕22号)
1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5〕3号)
14.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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