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2.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税〔2015〕78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财税〔2015〕78号)
3.自2015年5月7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财税〔2015〕51号)
4.自2015年5月7日起,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财税〔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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