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试点开始之日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下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的52号)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4.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5.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财税〔2019〕8号)
7.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该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财税〔2018〕137号)
8.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9.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财税〔2017〕39号)
10.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32号)
11.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2.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1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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