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2.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钱款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4.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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