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征收方式 | 收费标准 |
1 | 农网还贷资金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财企〔2001〕820 号,财企〔2002〕266 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 号,财综〔2012〕7 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 号,财税〔2018〕147 号,川办发〔2002〕24 号 |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 | 0.02元∕千万时 |
2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缴入省级国库 | 财综〔2009〕90 号,财综〔2010〕97 号,财税〔2010〕44 号,财综〔2013〕103 号,财税〔2015〕80 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 号,财办税〔2017〕60 号,财税〔2018〕39 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 号,川财综〔2013〕57 号 | 按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 | 1.96875厘/千瓦时 |
3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 号,财综〔2006〕29 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 13 号,财监〔2006〕95 号,财综〔2007〕26 号,财综〔2007〕69 号,财综〔2008〕17 号,财综〔2008〕30 号,财综〔2009〕51 号、59号,财综〔2013〕103 号,财税〔2015〕80 号,财税〔2016〕11 号,财税〔2017〕51 号,财办税〔2017〕60 号,财农〔2017〕128号,财税〔2018〕147号,川府发〔2006〕24号,川财投〔2006〕123 号 |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2.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8.3 厘/千瓦时,按照财税〔2017〕51 号文件规定,自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征收标准降低 25%执行。 2.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不高于 8 厘/千瓦时。 |
4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缴入省级国库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 号,财综〔2007〕26 号,财综〔2008〕17 号,财综〔2008〕30 号,财综〔2009〕51 号、59 号,财税〔2016〕11 号,财税〔2016〕13 号,财税〔2017〕18 号,财税〔2020〕58 号,川办发〔2008〕34 号 |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 8厘/千瓦时 |
5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 号,财建〔2012〕102 号,财综〔2013〕89 号,财综〔2013〕103号,财办税〔2015〕4 号,财税〔2016〕4 号,财税〔2018〕147 号,财建〔2020〕4 号,财建〔2020〕5 号 | 按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 | 居民生活用电 8 厘/千瓦时,其他用电 1.9 分/千瓦时。 |
6 | 民航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发〔2012〕24 号,财综〔2012〕17 号,财税〔2015〕135 号,财税〔2019〕46 号,财税〔2020〕72 号,财政部公告 2021 年 8 号 | 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 | 1.向航空旅客征收部分:国内航班旅客 50 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旅客 70 元/人次; 2.向航空公司征收部分:区分飞行航线、飞机起飞全重、飞行里程 0.3-1.84 元/公里。 |
7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 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年第 1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 年第 30 号 | 按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重量征收。 | 0.3 元/吨 |
8 | 铁路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发〔1992〕37 号,财工字〔1996〕371 号,财工〔1997〕 543 号,财综〔2007〕3 号 |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运 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费一 并征收。 |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 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 元/10 千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 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 元/箱.公里。 |
9 | 旅游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旅办发〔1991〕124 号,财综〔2007〕3 号,财综〔2010〕123 号,财综〔2012〕17 号,财税〔2015〕135 号,财税〔2020〕72 号 |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 | 20 元∕人次 |
10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 号,财税〔2015〕91 号,财教〔2016〕4 号,财税〔2018〕67 号 |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征 收。 | 5% |
1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 号,财综〔2012〕48 号,财综〔2012〕80 号,财综〔2013〕32 号,财综〔2013〕109 号,财综〔2013〕110 号,财综〔2014〕45 号、财税〔2015〕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41 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财政部公告 2014年第 29 号,财政部公告 2015 年第 91 号,财税〔2021〕10 号 | 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征收。 | 电视机征收标准 13 元/台,电冰箱征收标准 12 元/台,洗衣机征收标准 7 元/台,房间空调器征收标准 7 元/台,微型计算机征收标准 10 元/台。 |
1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 号,国办发〔2006〕43 号,财预字〔1996〕469 号,财文字〔1997〕243 号,财综〔2013〕102 号,财税〔2016〕25 号,财税〔2016〕60 号,财税〔2019〕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川财规〔2019〕7 号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 3% |
13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财综〔2002〕73 号,财税〔2015〕122 号,川财 综〔2003〕26 号,川财综〔2016〕3 号 |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 1.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 |
14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 号(国务院令第 60 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 号、23 号,国发〔2010〕35 号,财综〔2007〕53 号,财税〔2010〕44 号,财税〔2010〕103 号,财税〔2016〕12 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 号,财税〔2019〕22 号,财税〔2019〕46 号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3% |
15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 号,财综函〔2003〕10 号,财综〔2004〕73 号,财综〔2007〕53 号,财综〔2010〕98 号,财综函〔2011〕3 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 号,财税〔2019〕13 号,财税〔2019〕21 号,财税〔2019〕22 号,财税〔2019〕46 号,川府函〔2011〕68 号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2% |
1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 号,财税〔2015〕72 号,财税〔2017〕18 号,财税〔2018〕39 号,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川财综〔2015〕2 号,川财规〔2021〕5 号,泸市财规〔2021〕1号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 |
1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 号,财综函〔2002〕3 号,财综〔2007〕53 号,财税〔2019〕5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川价费〔2001〕157 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 号,川财规〔2019〕13 号,泸市府发〔2020〕14号 | 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 |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特大城市 112 元,大城市 65-85 元,中等城市 30-45元,小城市 12-35元。 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标准为:85元/平方米。 |
归档时间:2024/2/27 1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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