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行为,提高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泸县局”)对直接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的考评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泸县局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检机构。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遵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要求或委托合同约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四)制定包含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的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
第五条 承检机构未经泸县局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第六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 承检机构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八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泸县局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经济等利益关系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
第九条 泸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考评检查,承检机构不得拒绝、阻挠或逃避。
(一)任务管理。包括组织结构、人员、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及管理文件等。
(二)样品管理。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储存及样品处理等样品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过程控制。包括检测项目、方法及原始记录等与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四)结果确认。包括检验结果内部审核、检验报告签发等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性。
(五)数据质量。包括抽样检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经费管理。包括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七)其他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 泸县局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交叉验证、报告评比、飞行检查、数据抽查等方式进行考评检查,考评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或未通过。
第十一条 泸县局在考评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泸县局将立即终止其承担的抽样检验任务,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四)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泸县局将立即终止其承担的抽样检验任务,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二)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三)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泸县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承担的抽样检验任务:
(一)不能持续遵循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要求的;
(二)未能通过本制度第九条所述的考评检查的;
(三)拒绝、阻挠、逃避省局考评检查的;
(四)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六)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丢失或损毁,导致无法复检的;
(七)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八)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九)应主动报告但未报告或申请回避的情况,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十)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要求的。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泸县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承检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泸县局可采取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承担的抽样检验任务等处理措施:
(一)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
(二)通过泸县局组织的考评检查,但存在瑕疵的;
(三)报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较多,以及因自身原因退回或修改较多的;
(四)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检验结论或报告无效的;
(五)属于复检机构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六)其他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
第十六条 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可在暂停期限到期前向泸县局书面提交整改材料和检查申请,泸县局组织专家安排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通过的,恢复承检任务;现场检查未通过的,不予恢复。
第十七条 泸县局针对承检机构被暂停、恢复以及不再被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情况,下达处理结果通知,同时抄送各相关承检机构。
第十八条 泸县局根据考评检查情况,对承检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任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承担指令性任务、参与购买服务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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