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旨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涉及的监管范围
据了解,该制度所涉及的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泸州市辖区内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存在这些情形都将被拉黑
按照该制度规定
凡符合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
一是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是因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依法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人员;
四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是未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是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是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的情形。
拉入黑名单后将被重点监管
□此外,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追踪整改情况;
□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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